2012年3月7日,被告李彦东经被告汉宇地产居间引见,与案外人周敏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商定:购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69弄4号301室房屋,房屋总价118万元。同日,三方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商定定金总额为20万元,由周敏拜托汉宇地产代为收取并保管。周敏确认收到李彦东支付的定金20万元。2012年3月14日,李彦东向**机关报案,称2012年3月7日,其经过汉宇地产与周敏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向周敏支付了定金20万元用于**,后发现周敏提供的**书系伪造,疑心对方有狡诈行为。3月17上海市**局浦东分局对周敏涉嫌合同**一案立案侦查。2012年10月17日,周敏因犯信誉卡**罪、合同**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判处****八年,罚金钱六万元并被责令退赔立功所得。
涉案房屋原系案外人周敏、周国左、蔡芳、陈炳玉按份共有其中周敏占六分之一份额。周敏提供的**书后被上海市国信**处确以为系伪造。
因而,被告以为汉宇地产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的房屋居间效劳时,应尽到根本的审核和调查义务,但被告未予查明,形成己方宏大损失,汉宇地产应承当严重差错义务。恳求判令汉宇地产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并未代收定金20万,关于**书的真实性曾经做到了方式检查,不同意被告的诉讼恳求。
**判决:
一审**:被告上海汉宇房地产参谋有限公司应对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缺乏局部在钱3万元范围内赔偿被告李彦东损失。此款应于刑事退赔执行中止或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审**:变卦上海市嘉定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中的金额为上海汉宇房地产参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钱1O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缺乏局部对李彦东承当补充赔偿义务。
争议焦点:中介能否存在严重差错,应在什么范围内承当退赔义务。
依据二检查明的事实,伪造的**书中载明的蔡芳出华诞期与其***号码记载不分歧,该事项无需专业学问即可判别。在**机构无法提供电话核实真伪的状况下,汉宇地产理应赴**机构停止现场核实,但汉宇地产未采取前述措施。而被据上诉人李彦东在二审时的陈说,其在付款前已留意到**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李彦东完整有时机主动核实**书真伪后再行付款。由于李彦东、汉宇地产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彦东自己成为周敏合同**的被害人。汉宇地产作为特地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展开运营业务理应失职尽力维护好拜托人的利益。依据查明的事实,汉宇地产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历,未认真核对系争房屋已被**状况,未严厉依照合同商定实行定金保管义务,使案外人周敏得以施行**,继而形成李彦东损失。综合前述状况,李彦东提出汉宇地产在10万元范围内承当补充赔偿义务,尚属合理,可予支持。
律师剖析:
本案触及到两点问题:第一、中介的未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当赔偿义务。中介方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应当具备从业资历,同时关于拜托双方的根本信息应当予以核实、关于房屋的根本状况包括能否存在抵押、能否有其他共有人、能否曾经**都应予以核实。作为盈利机构,未能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给拜托人形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当案件触及赔偿双方,一方曾经收到刑事处分,并请求依法退赔,在民事审讯中应当如何请求其他义务主体承当民事赔偿义务,这个案件做了很好的示范,在刑事案件退赔终止或者中止时,针对未退赔的局部承当赔偿义务,既契合公平准绳也更有利于被害人损失赔偿的完成。举例阐明,如退赔15万元,那么中介再赔偿5万。假如退赔5万,那么中介最多在10万元的范围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