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发作婚外情有两种状况,一种是该方与第三者发作了感情(包括发作了性关系),但双方并未**(所谓"**",即双方在一同持续、稳定的共同寓居);第二种是该方与第三者发作感情并有**事实。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伤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别人**的;(三)……。"能够看出,我国《婚姻法》明白把第二种状况(即与第三者发作感情并有**事实)归入赔偿的范围。**时,假如对方发作了婚外**行为,无过错方能够请求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损伤赔偿(包括物质损伤赔偿和肉体损伤赔偿)。
可见对婚外情请求赔偿的前提是有婚外**行为;请求赔偿的对象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假如仅与婚外异性发作感情并未**,**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恳求的;假如无过错方请求第三者也承当赔偿义务,**也不会支持。
婚姻法规则了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婚外情即便未**,也是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背,是违法的,而并非如有些观念所说的仅仅违背道德。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给对方不只会形成物质上的损伤,更会带来肉体上的宏大创伤,而这些物质和肉体上的损失是由违背法定义务的一方形成的,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以为,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违背法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为本人的侵权行为承当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根本人身权益之一。第三者和有配偶的人**是对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权的进犯,有配偶方的丈夫或妻子会因第三者的这一侵权行为遭受物质和肉体上的损伤(其中肉体上的损伤尤为明显),所以我们以为,第三者也理应为本人的侵权行为承当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
当然,前面所述的第三者应当承当法律义务的前提,"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