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富关系是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白规则了夫妻商定财富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富制的内容。
夫妻共同财富,夫妻间的法定财富制又称补充财富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富制停止商定或其商定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则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富制。设置法定夫妻财富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求,处理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富制停止商定或商定无效等状况下的夫妻财富一切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富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富**定或商定无效的状况下才干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富制,是对商定财富制的必要补充。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财富:
1.工资、奖金;
2.消费、运营的收益;
3.学问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有对等的处置权。
依据本条的规则,我国的夫妻共同财富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婚外**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富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富,既包括夫妻经过劳动所得的财富,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富,当然,法律直接规则为个人特有财富的和夫妻商定为个人财富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富权益的获得,而不请求对财富实践占有,假如一方在婚前取得某项财富如稿费,但并未实践获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同理,假如在婚后出版社容许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