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宗孝(买方)与***(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双方不断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归入**范围,那么**补偿款终究归谁一切,看看该案中**的精彩判决!
关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作如下论证:
秦宗孝与***于2008年6月3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则,应属合法有效。
合同签署后,秦宗孝支付了商定的**款,***托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说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4年被归入****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卦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能;未经注销,不发作效能,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之规则,秦宗孝固然与***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照合同的商定向***交清了全部**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一切权权属变卦注销,故秦宗孝对所购置的房屋虽实践占有、运用、收益,但并没有实践获得所**屋的房屋一切权。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议等,招致物权设立、变卦、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的征收决议等生效时发作效能”之规则,因所**屋物权已因**而消灭,则秦宗孝已无法获得所**屋的产权。***作为涉案房屋注销的一切权人,与重庆市南川区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益即为其**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运用权的对价。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应当实行向买受人托付标的物或者托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一切权的义务”之规则,***在已收取了**款的状况下,本应及时将**房屋过户注销至秦宗孝名下,现因****政策的缘由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状况下,秦宗孝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屋产权消灭的对价—**补偿款,现因***亦尚未实践****补偿款,则秦宗孝恳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所**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运用权等财富所对应的**补偿款,契合法律规则和权益义务相分歧准绳,应予支持。
秦宗孝在庭审中明白其主张的**补偿款项系依照上述**协议中***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根据,故本案**协议所指向的有证局部房屋及对应土地运用权等的**补偿费用,理应由秦宗孝享有,***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并收取了**款而无权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特别提示:
本案固然买受人最终胜诉,但是,关于房屋买卖,无论买卖双方是什么关系,切记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相似于**这种状况,就有可能产生纠葛,另外,关于卖方自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招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