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倪某与尚德房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倪某购置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宿豫区江山大道西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7.58**,没**2386元,总价款为208704元。倪某按合同商定按时支付了房款,房产公司应该在3010年8月20号前托付房屋,在房屋托付之后90日内将产权证办好交给倪某。房产公司因种种缘由于2012年3月21日才办理房产证,延迟**386天。合同商定,逾期**的,房产公司承当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为每日62.61元,合计30366元。为此,倪某**至**,请求房产公司承当违约义务。同时,倪某购置房屋为按揭付款,建立银行为房屋抵押权人。
台州房产律师剖析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有关规则,是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一定的惩罚性质。本案原被告双方并非一次性付款买房。房产证假如能按期办理,那么有存在他项权益。所以被告没有还清**之前是不能将房屋另行**的。所以被告的损失较小。**据此调低违约金。
**判决
判令房产公司承当违约金的数额为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