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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椒江讨债因市政水管没接通能否构成不可抗

添加时间:2019/05/05
石某与开发商于2014年2月12日签署《台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润杨道96号明月新苑房屋**给被告,价款为1086280元。合同第三条商定:商品房完工,经历收合格并获得《台州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托付运用证》后,方可托付;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托付运用。甲方于2014年10月31前,将契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托付乙方运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实行,甲乙双方不追查违约义务。不可抗力免责,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2条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内容为“发作下列情形招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托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法第五条有关**人逾期托付商品房的违约义务条款,但**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方能作为免责根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强迫性文件;B其他自然灾祸或者不测事情;如在合同实行期间发作上述不可抗力事情,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实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形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告于2014年10月29日以**方式为被告发出通知,内容为“由于市政工程润杨道未能按时开通,市政配套自来水管网无法顺利接至小区红线,由此招致明月新苑小区一至四楼房屋不能正常通水。该时间系我司无法控制缘由形成,属不可抗力。现我司竭尽全力与**相关部门谐和处理此事,争取早日完成通水。五至十楼以上房屋供水不受影响,可正常运用,业主可致电我司客服部预定办理入住手续。”
 
2014年9月29日,涉诉商品房停止了完工验收,2015年3月2日,被告办理了涉诉商品房的完工验收备案,2015年3月20日,被告获得涉诉商品房的《台州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托付运用证》。
 
**判决:
 
一、被告台州精瑞置业开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五日内将坐落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润杨道96号明月新苑房屋托付给被告吴兰波运用;
 
二、被告台州精瑞置业开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吴兰波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的已付款利息23343.12元,违约金7658.27元,合计31001.39元;
 
三、驳回被告吴兰波的其他诉讼恳求。
 
律师剖析:
 
依照合同商定,被告在涉诉商品房完工验收合格并获得《台州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托付运用证》后,才满**房条件。但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获得涉诉商品房的准许托付运用证,该时间迟于合同商定的交房时间。被告主张未能如期获得商品房准许托付运用证的缘由系市政配套自来水管网设备不完善,属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当延期交房的违约义务。但市政配套设备的完善与否,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制的客观缘由,因而不属不可抗力;且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其延期交房的行为契合原、被告签署的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2条商定中的情形,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用。被告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故应承当逾期交房的违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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